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81民初1336号之一
保全申请人: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长寿一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15408651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荆门文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浏河湾居民点22号1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76961162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的(2023)鄂0881民初13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荆门文禹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且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荆门文禹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荆门文禹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荆门文禹商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银行存款29万元的冻结及其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