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881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15408651X。
被执行人:宜昌洪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长阳鱼峡口镇鱼坪村五组夷城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573729114J。
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与宜昌洪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0881民初28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宜昌洪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2022)鄂0881民初28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昌洪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2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