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

汉中市三康管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881执异29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15408651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汉中市三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80MA6YXK6YX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申请人:**,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本院在执行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与汉中市三康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以汉中市三康管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债务,汉中市三康管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8888万元,**、**各认缴7555.2万元、11332.8万元,要求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汉中市三康管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查明,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与汉中市三康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2023)鄂0881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汉中市三康管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汉中市三康管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8888万元,**、**各认缴7555.2万元、11332.8万元,出资时间为2040年4月14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汉中市三康管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尽管股东**、**的出资尚未到期,但汉中市三康管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的出资应加速到期。申请执行人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认缴的7555.2万元范围内对汉中市三康管业有限公司欠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认缴的11332.8万元范围内对汉中市三康管业有限公司欠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国 审判员  孔 健 审判员  任 健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23年10月27日 地点:**市人民法院办公室 合议庭成员:**国****记录:*** 合议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追加执行主体一案。 **国汇报: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15408651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汉中市三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80MA6YXK6YX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申请人:**,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二、案件情况 本院在执行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与汉中市三康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以汉中市三康管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债务,汉中市三康管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8888万元,**、**各认缴7555.2万元、11332.8万元,要求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汉中市三康管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查明,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与汉中市三康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2023)鄂0881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汉中市三康管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汉中市三康管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8888万元,**、**各认缴7555.2万元、11332.8万元,出资时间为2040年4月14日。 三、合议庭成员的意见 承办人认为,被执行人汉中市三康管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尽管股东**、**的出资尚未到期,但汉中市三康管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的出资应加速到期。申请执行人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裁定如下: 一、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认缴的7555.2万元范围内对汉中市三康管业有限欠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认缴的11332.万元范围内汉中市三康管业有限欠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同意以上意见。 **:同意以上意见。 四、合议庭的意见 一致意见: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认缴的7555.2万元范围内对汉中市三康管业有限欠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认缴的11332.万元范围内汉中市三康管业有限欠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公告 **、**: 本院审理的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2023)鄂0881执异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认缴的7555.2万元范围内对汉中市三康管业有限公司欠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认缴的11332.8万元范围内对汉中市三康管业有限公司欠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鄂0881执异2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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