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龙锌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221执保87号 申请人***龙锌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龙锌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3)湘122民初48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应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上海市淮海支行的存款240000元(账号:4520********),以上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已采取保全措施:已网络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上海市淮海支行(账号:4520********)的存款额度24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未能实际控制到足额财产,致使本案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