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25民初188号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楼西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城向阳西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项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