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5841号
原告:上海方案家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青浦镇外青松公路6077弄6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常熟市通港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向阳西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恩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9栋7楼A717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水西门大街2号5层563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亿奥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东路17号院6号楼2层208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方案家供应链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常熟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恩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南亿奥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上海方案家供应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海方案家供应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方案家供应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