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诉前调4999号
申请人:青岛连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兴城路街道太原路73号1号楼1**3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71787131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江苏省滨海县界牌镇全民创业园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140411282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申请人: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近湖街道江苏省建湖县城向阳西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03875647J。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青岛连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位于山东省青岛市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的房产一处。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