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5民初767号
原告: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向阳西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国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徐建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原告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43元,减半收取4071.5元,由原告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涌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