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25民初5522号
原告:江苏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近湖街道。
原告江苏某甲公司与被告江苏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某甲公司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预交,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花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