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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甲公司、江苏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25民初5522号 原告:江苏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近湖街道。 原告江苏某甲公司与被告江苏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某甲公司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预交,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花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