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河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浩泽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民辖终4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浩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79号银领国际商务中心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原审被告:***,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审被告:山东省沂源县园林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北京路西段南麻镇政府大楼。
原审被告:山东沂河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城胜利山公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山东浩泽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沂源县园林管理局、山东沂河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民初12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山东浩泽建设有限公司称:本案应由山东浩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裁定,确定本案由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涉案工程所在地在沂源县,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山东浩泽建设有限公司主张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