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23财保87号
申请人:***,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申请人:山东沂河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胜利山公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沂河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77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