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河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沂河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民终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沂河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胜利山公园。

法定代表人:吴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玉林,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刚,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沂河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20)鲁0323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20)鲁0323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均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玉杰

审判员  冯慧芳

审判员  史华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