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民终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沂河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胜利山公园。
法定代表人:吴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玉林,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刚,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沂河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20)鲁0323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20)鲁0323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均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玉杰
审判员 冯慧芳
审判员 史华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