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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东沂河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民终5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城东风路制丝厂5号楼东**501室(送达确认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女),住沂源县鲁阳路31号1号楼2**502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沂河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历山街道胜利路东首胜利山公园(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沂河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22)鲁0323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并明确表示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