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东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0959号 原告:***,男,1971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218弄5、6号3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佘山镇陶干路701号5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东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上海***拓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