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门窗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3952号之一 原告:上***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东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6年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上***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上***门窗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43元,减半收取计3,871.5元,财产保全费1,594元,(合计5,465.5元),由原告上***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闻 怡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