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3952号之一
原告:上***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东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6年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上***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上***门窗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43元,减半收取计3,871.5元,财产保全费1,594元,(合计5,465.5元),由原告上***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闻 怡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