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特力电缆有限公司

安徽特力电缆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06民初557号
原告:安徽特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金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叶明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克群,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雨,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贺昆。
原告安徽特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特力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庭外和解,中铁隧道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特力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特力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14元,减半收取计3757元,由原告安徽特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文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施曼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