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特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706民初18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199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国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查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