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6执恢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特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区金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叶明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特力电缆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还款达成长期执行和解。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706执恢1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非凡
二〇二〇年九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古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