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诚亿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20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881-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诚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第一工业区华源小区第三层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诚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案(2014)39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诚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17569元及利息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