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681执100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高兴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天伟。
被执行人:四川省***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工业新城。
法定代表人:程治入。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1681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即被执行人四川省***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985,358元。因被执行人四川省***电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卿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