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12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诚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高新园区东侧七号路中科诺数字科技工业园厂房1、2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天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平,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晶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智能终端创业园二期(D)。
法定代表人:彭洪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诚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晶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4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出现新情况,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44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诚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2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晓平
审判员 陈素娟
审判员 胥 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