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81民初901号
申请人:深圳市诚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天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平,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程治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深圳市诚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诚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47,944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市诚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对被申请人财产价值人民币1,047,944元限额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诚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47,94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047,94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学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珈仪
书 记 员 左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