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38926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被告:深圳市诚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高新园区东侧**路中科诺数字科技工业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9214XA。
法定代表人:张天伟。
上述当事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经审查,原告未于法律规定时限内依法缴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谌 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东东
书记员 赵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