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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25民初10040号
原告:***,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海港区。
被告:唐山港兴实业总公司绿化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钮东旺。
被告:***,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唐山市高新区。
被告:唐山江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海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唐山港兴实业总公司绿化公司、***、唐山江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郑佳佳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12元,减半收取计40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