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602民初1736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9月26日出生,朔城区滋润乡汴子疃村人,农民,住朔城区滋润乡汴子疃村二区48号。身份证号码142128195509266010。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59年9月10日出生,朔城区滋润乡汴子疃村人,农民,住朔城区滋润乡汴子疃村二区48号。身份证号码142128195909106040。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开发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41096804K。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已预交),由***负担。
审 判 长 ** 雪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