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02民初2579号
原告:***,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北路**。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段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