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624执恢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9年11月25日,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南漳恒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肖堰镇响水洞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79058752-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1年1月28日,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8月24日,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被执行人: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雨霖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8WALY5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漳恒峰矿业有限公司、***、**、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矿石开采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作出(2016)鄂0624执7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南漳恒峰矿业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2016)鄂06民终1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漳恒峰矿业有限公司所有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