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624民初1428号
申请人:***,男,生于1967年10月21日,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排除自认权限)。
被申请人:南漳恒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肖堰镇响水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79058752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雨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8WALY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生于1981年1月28日,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被申请人:***,男,生于1967年3月6日,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与南漳恒峰矿业有限公司、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上列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65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出具担保书,自愿以登记在***、***名下位于荆门市掇刀区龙井大道89号“佳信凯旋城”45幢406号房产作为担保(不动产权证号:*(2016)掇刀区不动产权第000387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南漳恒峰矿业有限公司、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登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65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二、对登记在***、***名下位于荆门市掇刀区龙井大道89号“佳信凯旋城”45幢406号房产予以查封(不动产权证号:*(2016)掇刀区不动产权第0003878号),查封期间,***、***可以居住,但不得对查封住房的权属进行处分或设立权利负担(如变卖、赠予、出租、设置抵押等)。
保全财产为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财产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