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624民初142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雨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8WALY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李德权,男,生于1967年10月21日,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李德权与南漳恒峰矿业有限公司、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鄂0624民初1428号民事裁定,对南漳恒峰矿业有限公司、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65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2020年7月23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漳河新区支行协助冻结了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该行4205xxxxx9000001-1账户内的存款206922.39元。2020年8月7日,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漳河新区支行420501xxxxxxx000001-1账户内的存款206922.3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