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漳恒峰矿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624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9年11月25日,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南漳恒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肖堰镇响水洞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79058752-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1年1月28日,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8月24日,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被执行人: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雨霖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8WALY5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漳恒峰矿业有限公司、***、**、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矿石开采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鄂06民终193号民事判决书、(2017)鄂0624执异20号、(2019)鄂0624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南漳恒峰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200164690805300517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440.09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18×××2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9.17元、中国工商银行18×××5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1.80元。

三、扣划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1d9196c142fce50a@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5.44元。

四、扣划被执行人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20501xxxxxxx900000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2183.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