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624民初1428号之一
申请人:李德权,男,生于1967年10月21日,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被申请人:南漳恒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肖堰镇响水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79058752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雨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8WALY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生于1981年1月28日,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被申请人:***,男,生于1967年3月6日,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李德权与南漳恒峰矿业有限公司、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鄂0624民初1428号民事裁定,对南漳恒峰矿业有限公司、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65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2020年7月21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协助冻结了南漳恒峰矿业有限公司在该行42001646908053005179-1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58077.61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漳河新区支行协助冻结了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该行4205011xxxxxx0001-1账户内的存款466500元。2020年7月23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漳河新区支行协助冻结了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该行42050xxxxxxx00001-1账户内的存款206922.3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南漳恒峰矿业有限公司、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总额应当以466500元为限,现冻结的数额已超过466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漳河新区支行420501xxxxxx001-1账户内的存款466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