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624执恢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9年11月25日,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南漳恒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肖堰镇响水洞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79058752-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1年1月28日,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8月24日,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被执行人: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雨霖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8WALY5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漳恒峰矿业有限公司、***、**、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矿石开采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鄂06民终193号民事判决书、(2017)鄂0624执异20号、(2019)鄂0624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南漳恒峰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200XXXXXXXX00517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5904.4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