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第九分公司、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603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平鲁区人,现住朔州市平鲁区。 被执行人: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第九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第九分公司、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603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由被执行人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第九分公司、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债权转让款4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2838元。现被执行人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第九分公司提出还款承诺,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0603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任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