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603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平鲁区人,现住朔州市平鲁区。
被执行人: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第九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第九分公司、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603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由被执行人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第九分公司、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债权转让款4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2838元。现被执行人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第九分公司提出还款承诺,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0603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任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