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6民终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1,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西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第九分公司。
负责人:**。
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朔州市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第九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602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602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4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审判员张**审判员郑荣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
赵崤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