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与朔州市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6民终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1,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西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第九分公司。 负责人:**。 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朔州市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第九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602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602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4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审判员张**审判员郑荣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 赵崤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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