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9446号
原告: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北路7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08684559B。
法定代表人:赵干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永,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耀路41号首邦风情商业街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0599211217B。
法定代表人:谭彬。
原告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09元,减半收取计12855元由原告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赵大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苗玉明
书 记 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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