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7执116号
移送执行单位:本院立案庭。
被执行人: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北路7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08684559B。
法定代表人:赵干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执行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院案件诉讼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皖17民终10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负担案件受理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2769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金佳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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