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9091号
原告:徐州固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徐州市铜山区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红星大道北侧琵琶邻里中心。
负责人:***。
被告: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北路7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固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固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固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周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