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3066号
原告:宜昌八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宜昌八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宜昌八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宜昌八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签订的《注册岩土及一级结构师顾问聘用协议》无效;2.判令***返还宜昌八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费110,000元,并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宜昌八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履行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30日,宜昌八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签订《注册岩土及一级结构师顾问聘用协议》,约定***于2019年5月30日至2020年5月29日把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及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原件等相关证件注册在宜昌八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用于申报办理相关建筑资质,宜昌八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按约支付了***110,000元服务费。后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展关于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职业资格“挂证”清理全面排查工作,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宜昌八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反馈***的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属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宜昌八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遂申请注销注册***的相关挂靠证书。经双方协商退还服务费事宜,***承诺于2019年年底前退还,但至今未予履行。宜昌八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宜昌八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系以***的身份证记载地址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XX路XXX号作为管辖依据诉至本院。然经本院核实,***的户籍地为上海市长宁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双方所签订《注册岩土及一级结构师顾问聘用协议》中***的联系地址及***向本院确认的联系地址均为上海市长宁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故***的住所地应属上海市长宁区,且在案证据未反映合同履行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故本院并无管辖权。本案依法应当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汪 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