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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宜昌八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宜昌八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2民初3915号 原告:***,男,生于1967年4月23日,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八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510823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宜昌八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营业场所利川市都亭教场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3318154664。 负责人:**, 被告:***,男,生于1971年1月21日,土家族,住本市, 原告***诉被告宜昌八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宜昌八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申请撤回对宜昌八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宜昌八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宜昌八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宜昌八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的起诉,系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宜昌八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宜昌八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