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粤2071民初39315号
原告:***,女,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英,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俊,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广东华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昌平路265号A栋五层A区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520622391。
法定代表人:陶诗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财务部出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总经办店长。
原告***与被告**、广东华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公司)、中山市金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金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11000元;2.被告华亿公司对原告的劳动报酬11000元承担垫付责任。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华亿公司承接位于中山市的装修工程后,将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后***请原告做事,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11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东华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中海世纪荟项目劳务报酬11000元(被告广东华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当庭向原告***支付);原告***收取该款后,原告***与被告广东华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基于民事关系的所有纠纷就此了结,之后互不追究;
二、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逵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黄暖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莉
邱志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