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7695号
原告:广东华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昌平路265号A栋五层A区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520622391。
法定代表人:陶诗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红,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万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河田社区科技工业城科技大道东方兴业城A2座(1层)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GKEB9W。
法定代表人:何**。
被告:赣州瓜瓜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洋塘工业园(茅店镇东田村排高组赣州恒拓化工有限公司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5UXYJ2A。
法定代表人:黄冬华。
原告广东华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万宏木业有限公司、赣州瓜瓜家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广东华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050元,逾期不交,则依法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广东华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提交交款凭据,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叶迟玖
人民陪审员 黎结媚
人民陪审员 林艳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梦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