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1民初11976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九佛西路569号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汇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盛景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汇鹏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0.71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常康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