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1319号
原告三门峡鑫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大岭路。
法人代表:***,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汉族,1991年8月10日生,住三门峡市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鑫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峡鑫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三门峡鑫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鑫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610元、由三门峡鑫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