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森建工有限公司

辉县市庆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2民初586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辉县市庆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高村六区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MA46L02X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官庄村村委会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077814440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申请人辉县市庆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辉县市庆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21)豫0782财保15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限为两年。该纠纷经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2021年11月10日,申请人辉县市庆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辉县市庆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