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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庆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2民初586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辉县市庆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高村六区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MA46L02X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官庄村村委会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077814440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申请人辉县市庆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辉县市庆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21)豫0782财保15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限为两年。该纠纷经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2021年11月10日,申请人辉县市庆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辉县市庆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