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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博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终22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学院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博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磨头镇政府西5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水利局,住所地:河南省***发展大道188号机关综合办公楼东配楼5楼。 负责人:***,该局局长。 上诉人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博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水利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2021)豫0822民初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为686元,由上诉人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武 芳 审判员 刘 乾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卢卯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