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终22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学院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博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磨头镇政府西5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水利局,住所地:河南省***发展大道188号机关综合办公楼东配楼5楼。
负责人:***,该局局长。
上诉人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博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水利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2021)豫0822民初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为686元,由上诉人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武 芳
审判员 刘 乾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卢卯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