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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5146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响,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河顺镇官庄村村委会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077814440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鹏***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74924420XD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兴成,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该学院法律事务专员。 原告**诉被告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