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5146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响,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河顺镇官庄村村委会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077814440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鹏***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74924420XD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兴成,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该学院法律事务专员。
原告**诉被告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