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兆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兆为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4民初101号
原告:湖南兆为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龙路209号金荣誉翡翠花园H栋225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有韬,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兆为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兆为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兆为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兆为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秦海松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任青
书记员谭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