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兆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兆为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科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财保123号
申请人:湖南兆为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龙路209号金荣誉峰翡翠花园H栋225房。
法定代表人:周浪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男,1982年8月5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湖南科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459号东方红小区延农综合楼14楼1496C房。
法定代表人:徐翔,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翔,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人湖南兆为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科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徐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受理,申请人湖南兆为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湖南科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徐翔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人湖南兆为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湖南兆为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全额退还申请人湖南兆为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员  徐军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钰
代理书记员李代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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