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冯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5财保156号
申请人: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朝田村181-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5920159P。
法定代表人:吴文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申请人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应领取的执行案款150万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谢 葵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冯中旬
书 记 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