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长江水下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12723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长江水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时代购物广场B区1栋10-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2544P。
法定代表人:何灼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吉,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朝田村181-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5920159P。
法定代表人:吴文红,职务不详。
第三人:谢长友,男,汉族,1978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
市江津区。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长江水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诉被告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鹏公司)、第三人谢长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顺鹏公司支付原告长江公司工程款230万元;2、判令被告顺鹏公司支付原告长江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18.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5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止;以2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1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3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重庆两江新区交通运输管理中心作为发包人,将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XXXXXXXXXXX的海事工作囤船停泊水域安全整治工程(以下简称整治工程),发包交由被告顺鹏公司承建。同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水下爆破施工专业分包合同》,顺鹏公司将整治工程中的港池开挖工程分包交由长江公司组织施工,合同对工程计价方式(固定总价即包干合同价360万元)、进度款支付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订立后,长江公司进场施工完毕。目前整治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被告顺鹏公司仅支付工程款130万元,余款230万元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起诉来院。
被告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纠纷,应当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三条第55款规定: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地点为XXXXXXXX,工程名称为海事工作囤船停泊水域安全整治工程,工程内容为港池疏浚开挖,原告分包其中部分水下爆破、作业内容,属前述规定范围,故本案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属于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故对被告顺鹏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移送至武汉海事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三条第55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逸豪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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